申請“一年申根多次出入境簽證”的常見誤區
為了更便捷的訪問歐洲國家,許多訪問者都會申請“一年申根多次出入境簽證”,然而很多人對此類簽證有著很多誤解,下面小編將結合實例為大家詳細分析,歡迎參考!
申請“一年申根多次出入境簽證”的常見誤區
不少在德國居住的同胞們為了方便,給來探親的父母申請了“一年多次出入境”的申根簽證,一些人以為持有這種簽證的外國人在申根國家停留的時間不受限制,其實這是一個誤解。德國駐中國大使館的網頁上明文寫著:持一年多次往返的申根簽證在申根國家最長逗留期為每半年90天。因為理解錯誤,甚至還發生過中國父母因為逾期出境而受罰的案例。下面就結合實例分析一下此規則中的兩個主要的誤解。
“一年申根多次出入境簽證”誤解一
誤解一:只要在簽證有效期結束前入境,就可以按照規定的停留期停留。比如A女士的簽證有效期為2012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31日,她最后一次入境是2013年8月10日,停留了30天,9月9日出境。A女士認為,從2013年9月9日往前推半年(180天),她在申根區境內的停留時間沒有超過90天,所以沒有問題。
正確回答:簽證有效期一過,簽證就失效了,所以無論是否已住滿90天,都必須在簽證有效期的最后一天24點之前離開申根區。
“一年申根多次出入境簽證”誤解二
誤解二:每次入境后都可以按照簽證規定的停留期(90天)停留。比如B先生第一次探望在德國居住的兒子,住滿90天后回到中國,一個月后又打算來德國,他認為自己還能在德國停留90天。
正確回答:一年多次往返簽證屬于“C類”申根簽證,在計劃進入申根區這一天之前的180日內,持簽證人在申根區停留的總天數不得超過90天。B先生在之前的180天(大約6個月)里,已經在德國住滿了90天,所以他在離開德國(申根區)后,需要等待至少90天才可再次入境申根區。
大部分探親父母申請的簽證是“一次出入境”簽證
即來德國后住滿90天,出境回國后,不得持此簽證再次來德國,而是需要重新申請。而且重新申請時,也得遵守180天里只能在申根區停留90天的規定,也就是說,同樣需要等待90天后才能再次持新的簽證來德國,這一點和“一年多次出入境”簽證相似。
這兩種簽證唯一的不同是,如果想一年來兩次德國,但申請的是“一次出入境”簽證,那么就需要申請兩次,而“一年多次出入境”簽證只需要申請一次就可以了,省去了再次申請簽證的麻煩。
多次入境申根簽證訪歐中國公民注意簽證有效期及停留期
一、根據申根《簽證條例》有關規定,申根簽證有效期最后一日為失效日,即使停留期未用完,也必須于該日24時前離開申根區。
二、根據2013年10月18日生效的歐盟第610/2013號規定,持“C類”申根簽證的旅行者(含多次)在當次旅行計劃出境日前180日內在申根區停留總天數不得超過90天。
例:X先生獲得某國簽發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的的一年多次入境申根簽證。他于2014年10月16日持該簽證從申根區出境時接受檢查,如其此前180天中(即4月20日至10月16日當天)在申根區內的總計停留天數(含入境出境當日)不超過90日,則該停留為合法停留,否則即構成違法。















